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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行航班知识
 
2009-10-2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乘机

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凭机票、有效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办妥乘机及出境等各类手续。旅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机场或携带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办妥乘机和出境等各类手续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旅客自负。

机场费

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9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旅行证件

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由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应当负责赔偿。

定座

旅客乘国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票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包括联程座位的旅客,如所定座位不利用时,应尽早向所定座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提出取消座位。

行李包装

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封装完整,锁扣完善,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禁运货物禁止运载文物、毒品和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以保证运输安全,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进行检查。

危险货物

国际航线上可载运危险货物,其品名、数量和包装等须按照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托运

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付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座位再证实

已定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上机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远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定座位预以再证实,否则所定座位将自行取消如在续程或同程地点停留时间在72小时以内,无需办理座位再证实。

客票有效期

普通票价的客票,无论是单程、来回程或环程,有效期为一年。特种票价的客票和有折扣的普通票价客票规定计算

随身携带物品

附计重免费交运的行李额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衣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和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用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限旅途中食用)、婴儿摇篮(限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坐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计重免费行李额

在国际地区航机上,按旅客票价等给,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一等票价客票40公斤,公务票价客票30公斤,经济客票20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交运行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实、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它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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