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
综合档案室保存的各类档案,一般仅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借阅档案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1. 文书档案借阅
各部门管理人员可直接借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借阅本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审批。
所长办公会记录、所党委会记录、纪检监察案件材料,一律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时,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党办负责人、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仅限查阅本次工作相关部分。
借阅办公区土地证和房产证,须经资产处负责人审批;借阅家属区土地证,须经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2. 科研档案借阅
科研管理人员可直接借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文件材料。
科研人员可直接借阅本人负责课题的档案;借阅本人参加课题的档案(现仍在本组),须经课题负责人审批;借阅非本人参加课题的档案,须经档案所属课题负责人审批。
借阅归属不明确的档案,须经课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会计档案借阅
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查阅地点在档案室,借出只能存放在财务处。因监察审计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经主管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4. 基建档案借阅
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可直接借阅,其他人员借阅须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设备档案借阅
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保管人可直接借阅,其他人员借阅须经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研制设备按科研档案借阅管理。
6. 专利档案借阅
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发明人可以直接借阅,其他人员借阅须经专利发明人或科技处负责人批准。
7. 合同档案仅限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签约人借阅。
8. 去世职工人事档案借阅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可直接借阅,其他人员查阅须经人事处档案负责人批准,由档案人员查阅,提供相关材料。
9. 质量体系档案借阅
质量办公室人员可直接借阅,其他人员借阅须经质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10. 保密体系档案仅限保密办公室人员借阅。
11. 声像档案借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12.名人档案借阅
本单位利用名人档案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名人本人或已故名人亲属对用途范围有权提出意见。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
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仅限在档案阅文室查阅,档案不予借出。
三、密级档案借阅
各类秘密、机密档案借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保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档案借阅要求
1. 借出各类档案用毕立即归还,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若继续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
2. 借阅档案要注意保护,不得损坏,不得圈点,勾画,不得私自涂改,不得私自拆散档案,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和随意复制、摘抄档案。
3. 档案归还时,由档案人员和归还者共同清点检查,如发现缺页、破损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