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办理“三证合一”。此项工作涉及我所2017年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抵扣,为此,特别规定如下。
2017年6月20日之后,对外单位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尽快交给对方单位,并告知对方在6月30日之前认证完毕。
我所“三证合一”办理完结后,财务处将及时公布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按照新的信息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