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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2017-06-20 | 文章来源:财务处        【 】【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现将我所代办工作通知如下。

  凡已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事业编在职人员,申请税前扣除时,需向财务处提交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1、提交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原件与复印件核实无误后,原件返还本人;

  2、财务处与保险公司和税务局进一步核实后,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的保险产品。

  联系人:徐丹  电话:13940204856

文档附件
附件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doc
附件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例.doc
附件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例.doc
附件5: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例.doc
附件1: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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