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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说明
 
2018-10-18 | 文章来源:资产处        【 】【打印】【关闭

所内各部门/课题组: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188号规定,自20189241201分起,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5%10%关税,详见附件文件。 

  我所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科研仪器还未报关的,目前只能减免原政策规定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此次加征的关税不能减免。请根据设备使用需求和课题资金实际,慎重购买原产于美国商品。 

  有关最新政策,请随时关注网站信息或电话咨询王海燕:23971801 

 

文档附件
税委会公告〔2018〕8号及加税清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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