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部门/课题组: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18〕8号规定,自2018年9月24日12点01分起,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5%或10%关税,详见附件文件。
我所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科研仪器还未报关的,目前只能减免原政策规定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此次加征的关税不能减免。请根据设备使用需求和课题资金实际,慎重购买原产于美国商品。
有关最新政策,请随时关注网站信息或电话咨询王海燕:239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