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及创新团队:
2024年退休人员返聘申报工作已开始(含所内退休人员及所外退休人员),申报采用线上OA审批模式,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相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返聘人员基本条件要求
根据《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21〕12号)(附件)相关规定,返聘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1.退休不满10年,且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下(两院院士除外);
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其返聘岗位工作;
3.返聘期间无2个月及以上的出国(境)计划,可稳定工作;
4.已办结退休手续,其中所内退休人员已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经费、设备、材料、技术资料、工作用房和外协服务等移交手续;
5.个人已购买与返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相符的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根据所内安全相关规定,除返聘时在退休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外,其余返聘人员均须完成三级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具体参加培训流程及要求见附件,完成培训后将培训记录的电子版或复印版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用人部门审核
退休人员返聘应有利于团队建设和青年人才培养,用人部门需根据科研任务、管理与支撑工作的实际需要经严格审核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遵循以下规定:
1.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返聘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工作内容是否饱满等。
2.对于职能部门,一般不鼓励返聘用人。如在已核定的岗位数内,有岗位空缺、人员不足或有指导及咨询任务需要或临时有重大专项任务且有合适人选的,可申请设置返聘岗位,但返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部门全部岗位的20%。
3.科研部门应根据所承担具体科研项目任务的重要性和实际需要,在科研任务饱满、课题经费充足且确无在职人员可替代的前提下,可申请设置返聘岗位,但返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创新课题组/PI团队全部岗位的20%。
4.用人部门对返聘人员的工作状态(如工作量、出勤情况)、返聘的必要性等做好监督管理。
5.用人部门对返聘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失职失察失管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聘期及待遇
1.退休人员本次申请返聘的聘期最长至2024年12月31日。因临时性的重要专项科研、管理等任务而返聘的人员,专项任务结束时返聘协议同时终止。
2.返聘待遇视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发挥的作用、工作饱满程度、课题重要程度和经费状况等在给定标准内确定,并由所在用人部门承担。返聘人员的返聘费标准为: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四级及以上职员:2000~4000元/月;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五级职员:1500~3000元/月;
其他人员:1000~2000元/月。
以上返聘费已包含餐补、保健津贴等,用人部门不得再额外发放其他津补贴。用人部门可以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实际贡献,适度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对于确有必要设置返聘岗位,但是返聘人员的工作量每月只需几天或很少时间完成的,用人部门可以低于上述标准的下限提出返聘用人申请并附说明。
四、其他事项
1.返聘人员只允许国内因公出差,相关标准按在职人员报销标准执行。
2.根据相关规定,返聘人员的返聘收入按工资薪金由财务处代扣税。
3.返聘人员不可作为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
4.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工作任务或其他情形发生变化,已与返聘条件不符的,可立即终止返聘。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1.科研部门退休人员聘用审批流程
网上申报:所网主页-OA系统-流程-新建流程-人事类流程-科研部门退休人员聘用审批流程申请,进入统一填写填报。
2.职能部门退休人员聘用审批流程
网上申报:所网主页-OA系统-流程-新建流程-人事类流程-职能部门退休人员聘用审批流程申请,进入统一填写填报。经职能部门申请,返聘岗位及人员经所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返聘。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12月22日(周五)。
联系人:孙惠超
电 话:2397-9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