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周五)与周末连休,共3天。
放假期间,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工作和安全防范事项,各相关部门请于3月31日前将值班安排报行政事务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