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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科金所字〔2013〕13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所公务卡的使用,加强公务卡的管理,发挥公务卡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和中科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字[2009]25)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我所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各结算项目包含内容和具体解释见附件。我所上述公务支出均适用公务卡结算,现阶段只限于人民币结算。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慰问金、抚恤性支出,劳务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  

  2. 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 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出国等导致持卡人不能在公务卡结算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支出; 

  暂不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业务应遵守现金、转账和汇款等结算的规定。 

  第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和注销公务卡。职工新增或调入时,同时办理公务卡申领。离职或退休时,立即停止使用公务卡,结清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财务处以便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公务卡到期,发卡行将向持卡人发放新卡,同时旧卡作废。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信用额度调增须征得财务处同意方可办理。持卡人应自觉维护个人资信记录,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下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发卡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以便持卡人及时了解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我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办理财务报销时,须同时提交发票等有效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凭证。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将相应款项退回。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选择我所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 组织我所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 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 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 配合财政部、中科院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四)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条 严禁将非我所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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