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查阅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存放于研究所综合档案室和财务处档案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和数据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二、研究所综合档案室和财务处档案室配置电子监控装置,对档案资料实施安全监控。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允许,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档案室。
三、所内职工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
(一)查阅档案人员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查阅会计档案申请表》(见附件),履行所内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会计档案。
(二)查阅会计档案仅限查阅当次申请获批的内容,不得查阅其他档案资料。涉及查阅电子数据的,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查阅,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得直接查阅。
(三)查阅档案人员须爱护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在案卷上勾画、标记,禁止涂改、增删、裁剪、拆散、抽换等损坏档案卷宗的行为。查阅档案结束,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查验,做好清点移交工作并及时归位。
(四)查阅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带出财务处档案室。如需复制或拍摄档案材料,复印件或照片等复制品必须经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审查通过后方可带出。严禁复制和拍摄与申请获批查询内容无关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若涉及保密事项,按本所保密规定执行。
(六)查阅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须同时遵守综合档案室档案借阅相关规定。
四、所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
(一)查阅会计档案仅限于被赋予审计、检查和取证等具有查证资格的人员。
(二)查阅会计档案需提交注明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且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出示查阅者身份证明。
(三)查阅会计档案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五、凡违反本规定,恶意泄露会计档案信息、篡改或损毁会计档案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