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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科金党字〔2016〕9号)
 
2017-09-30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所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所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所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所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所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所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所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9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同步换届。所党委委员应是所级领导中的党员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党员优秀代表,所党委委员中科技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五条 所党委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所党委日常工作。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建立基层党组织。

  (一)对于职工党员,按照行政业务部门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从本部门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中选举产生。

  (二)对于离退休党员,建立离退休党总支,并结合离退休职工居住分布等情况设立党支部。

  (三)对于研究生党员,建立研究生党总支,按照研究生班级设立党支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所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我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所党委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所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所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并邀请党外领导参加。

  (四)领导基层党组织围绕我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开展基层党务干部培训,定期组织党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教育党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及中科院、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科技、管理骨干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评优工作,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学习榜样。

  第九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所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聘干部中,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领导研究所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文化建设和“3H”工程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内监督,搞好执法监察,强化监督制约。

  第十三条 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所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院党组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所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所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所党委书记负责组织所党委会工作,协调所党委委员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所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积极参与、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以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所党委委员代表所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所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党建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所党委审定或者经所党委书记批准。

  所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所党委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条 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听取所内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所党委会议形式。所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所党委会议议题由所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所党委委员提出建议、所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所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所党委委员到会。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所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所党委委员的上级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所党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所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所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所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所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后下发各基层党组织,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所党委委员对所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所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所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所党委决策落实。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应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各项法规。

  第二十七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八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九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心中有戒、清正廉洁。坚持廉洁从业、廉洁用权,一心为公、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沈阳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教育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弘扬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广泛听取基层科研和管理人员意见,深入联系点真诚谈心,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带头弘扬“科学、民主、爱国、奉献”优良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优良院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带头树立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所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所党委决策。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公开所党委的决定,不得擅自泄露所党委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生活纪律。自觉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做一名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优秀共产党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所党委和所党委委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沈阳分院纪检组、金属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所党委委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院党组指示和决定以及所党委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院党组、所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院党组、所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所党委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所党委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所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所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所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所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所党委委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六条 我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所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所党委同步换届。

  第三十七条 所纪委的基本职责: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所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协助所党委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制度建设;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六)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及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所党委、纪委、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所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情况列入我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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