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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科金工字〔2021〕1号)
 
2021-09-03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所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4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所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辽宁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二)经费独立原则。所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所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经费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含调整预算)需上报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所工会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预算组织落实。

  (四)服务职工原则。所工会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所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所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使用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酬金标准参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49号)执行。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奖励人数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资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可参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所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所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或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

  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名会员每年限给予一次。

  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费用,培训费报销参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培训费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19〕21号)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相关费用的支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19〕35号)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的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后,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必须符合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公出差或参加上级部门培训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车费参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公务用车价格标准》执行。

  (三)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四)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开展主题活动,所工会以“围绕中心 服务科研”为指导思想,明确活动主题,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严禁主题活动形式化。

  第八条  开展主题活动,要充分发挥工会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九条  开展主题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条  开展主题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违规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十二条  分工会开展活动,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即由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后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一)开展活动前,分工会填写《工会活动方案》(附件1)、《工会活动经费预算审批表》(附件2),报所工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活动期间,需进行签到,即填写《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附件4)。

  (三)活动结束后,分工会提供以下材料,经工会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如果附件4与附件5人员完全一致,只需要提供附件4即可。

  1.《工会活动方案》(附件1)

  2.《工会活动经费预算审批表》(附件2)

  3.《工会活动通知》(附件3)

  4.《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附件4)

  5.《参加工会活动用餐人员签字表》(附件5)

  6.《工会活动经费决算表》(附件6)

  7.工会活动报道纸质版(图文并茂),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所工会,工会审核后在所网站工会栏目上进行学习交流。

  (四)原始票据需注明付款单位“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会”全称,纳税识别号为:8120103670478847T。原始票据需注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重要信息。发放奖品需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原始票据如有错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

  (五)电子发票进行财务报销的,报销人需保证电子发票的唯一性,对恶意重复报销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六)记账凭单要有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即两个以上人员碳素笔签字。

  (七)严格参照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不得恶意拆分票据报销。

  (八)其他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 工会财务报销履行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49号)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经济业务及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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