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会2005年9月修订)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生活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生活的关怀,考虑到近年来许多职工收入增加,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实际情况,享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应该是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接近沈阳市“低保”水平的特殊困难户,以及遇有突发性事件造成支出或损失过多,导致短期内生活确实困难而又无力克服的职工。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不是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唯一途径,它只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帮助职工解决一部分临时困难,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可能解决其全部困难。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职工生活困难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对工亡遗属、工残职工、孤寡职工和劳动模范等,应给予更多的照顾。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使用要防止过严或过松,努力做到该补的补,不该补的不补。对虽因各种原因造成支出或损失较多,但确有能力克服的职工以及多次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提出的困难补助申请更应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处理。
二、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范围
凡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收入的我所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的无收入的直系亲属(以同居户口为准,分居外地的须有相应的证明)造成的生活困难,可按本规定申请困难补助。
单职工的有工作的配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造成的生活困难原则上由配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如对方单位确无能力解决,需对方单位书面证明,方可申请补助。
为便于管理,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一般由男方提出申请。
三、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和条件
享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居住沈阳市内职工家庭人口月人均生活费收入接近300元的,可申请临时补助。
职工本人或无收入的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或死亡,开支较多造成的生活困难。其中因病死亡职工的补助,由所工会按规定标准直接办理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补助。
职工家庭因火灾、被盗或其它自然灾害虽经保险公司赔偿仍损失较重,造成的生活困难。
其它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短期内无力克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的,可酌情考虑。
职工家庭生活费收入按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和固定性的补贴计算,保健费、儿童保健费不计在收入内。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的生活困难。
职工的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而不愿参加劳动造成的困难。
职工配偶有工作单位,因病住院造成的困难(对个别经配偶单位证明,困难确实较大,对方单位又无力解决者,视年终经费情况酌情考虑)。
四、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中的规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由所工会负责。
凡生活遇有较大困难,需要申请补助的职工,本人可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详细列出家庭收入、支出和困难情况(直系亲属的供养来源需逐一列出),并附有必要的单据或证明,分工会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工会生活委员会。
各分工会要切实关心本部门职工的生活,对确有较大困难需要补助,本人从严要求自己未提出申请的职工,在仔细了解、掌握实情并听取会员意见的情况下,可直接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工会生活委员会。
所工会生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征询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于几大节日(“五一”、“十一”、新年和春节)前进行讨论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讨论审批,讨论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通知本人。
五、经费来源及实施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从所福利费中开支,福利费不足时,从所留用的职工福利基金中解决。
各分工会应结合困难补助工作,文体活动中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所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便把有限的福利费用好,既要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兼顾全所职工的集体生活福利,调动全所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