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基建工程款支付安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界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二章 预付款支付管理
第三条 工程预付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
第四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条 后勤与基建处依据合同填报预付款支付单据,并履行付款审批程序。预付款支付批准后,由财务处向承包人拨付。
第三章 进度款支付管理
第六条 进度款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可以分为月度计量、部位计量、施工工艺计量等方式。
第七条 进度款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内容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清单、甲方供应材料量、工程进度款申请、与工程量清单对应的检验批次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随工程进度应完善的其他技术资料。所有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付款的相关工程必须是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或产品)。
(二)监理单位、后勤与基建处对上述资料初审合格后,共同组织对申请付款部位进行实体质量验收,并作出质量总体评价。验收资料需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勤与基建处三方共同签字。
(三)监理单位以其质检合格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进度付款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核报表及审核汇总表,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合格工程量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后勤与基建处。
(四)每个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后,后勤与基建处复核施工单位所申报的价款,并审查是否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经审定的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中涉及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还须经监察审计室委托的审计单位对工程量进行审计,确定支付金额,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五)为避免超额付款,工程进度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审定工程进度付款额的80%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需增加份数的按实增加。
第四章 竣工结算支付管理
第八条 竣工结算支付条件
(一)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已通过了发包人审核验收;
(三)属于施工单位合同应尽的义务,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的要求完成。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一)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清单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对结算清单进行造价审核后报后勤与基建处;
(三)后勤与基建处进行造价一审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审核申请表》,报送所监察审计室;
(四)监察审计室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造价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书获得批准后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核;
(三)后勤与基建处组织填写《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审批通过后,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拨付竣工结算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累计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竣工结算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7%,其余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清算。
第五章 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为:缺陷责任期已满,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已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合同要求完成了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后勤与基建处填写《支付建筑工程质保金审批表》,履行审批后按程序办理质量保证金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