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复资金以及本所自有资金等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用房、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是本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与院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并协调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其他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并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区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坚持“远近结合、重点突出、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所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并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相关程序和要求报批。
第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由后勤与基建处根据所务会议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应注重节约建设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注重整体协调、人文环保,注重经济朴实、简洁大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园区。
第六条 园区总体规划文件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书。主要包括:本所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各类人员控制规模、建筑面积总量控制规模、各种用地控制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拟新建建筑规模、拟保留建筑规模等。
(二)园区规划相关图纸。主要包括:区域位置图、现状地形图、现状建筑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规划图、效果图、交通规划图、道路规划图、绿化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等。
第七条 园区总体规划须经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审核,报院主管部门审批。已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所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照本所“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报批环节。由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报批条件已全部落实的,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部委或地方政府的项目按部委或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依据、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和配套条件、初步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评价等。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报,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建设必要性和意义、建设选址和配套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节能与安全、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由后勤与基建处会同科技处、专项任务处、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科研事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的园区总体规划已得到院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规划方案已征得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基本确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落实,并取得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已取得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意见、节能评估批复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牵头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后报院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成立由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担任组长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组建相应工作小组。
第四章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总说明、建筑篇、结构篇、给排水篇、暖通空调篇、电气篇、环保篇、节能篇、消防篇、人防篇、室外工程等。
(二)设计图纸。主要包括:效果图、总平面图和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室外工程等专业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应的主要材料与设备明细表等。
(三)设计概算。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建筑设备概算明细表、工艺设备概算明细表、其他费用明细表及设计概算书等。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编制。若项目总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必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委托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进行初审。
(三)将通过初审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报分管所领导及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
(四)将通过审核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按规定上报院主管部门,并具体协调和落实院主管部门的有关意见和后续事项。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与基建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院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的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一)项目建设资金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合同和相应审批表单的约定使用和执行,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建设资金按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置基建资金管理工作岗位,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除项目自身的概预算管理以外,项目经费收支年度预算纳入研究所预算管理。后勤与基建处依据年度工作计划、预计合同签订情况等,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会同财务处监督预算执行,并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年度决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与建设成效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财务处依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办理借款和报销事项,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借款和报销按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报销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前提下,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决算。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审批与实施,并落实法人负责制和管理责任制。所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所领导负责项目总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项决策与组织实施,项目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日常管理。根据项目规模,必要时可以成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决策、执行、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领导小组报请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由后勤与基建处专人负责,实行责任人制度。基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其负责的专业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进行专业图纸审核、设计变更审核、与科研人员沟通、确定设备技术参数和数量,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评估,限定档次、价格,封样监督,进行质量跟踪。
第二十七条 涉及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经保密办公室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后勤与基建处应依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并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做好项目招标工作。具体包括:
(一)在取得国家或中国科学院的项目立项批复后,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的地方立项手续。
(二)根据土地来源不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用地手续。
(三)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供项目鸟瞰图、总平面图、效果图等,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四)将项目的设计说明、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图,及建筑的平、立、剖图等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书》。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取得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六)办理环保、消防、人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流失保护等专项审批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手续。
(八)协助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到项目现场进行工程定线。
(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获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十)办理有关电力、通讯、排水、自来水、煤气、供暖等手续。
(十一)按照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采购与招标程序,办理招标备案及中标通知书等手续。
(十二)会同中标单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
(十三)会同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及《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
(十四)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五)经过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核实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后勤与基建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和工程变更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签证及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建立工程结算前预审核制度。单项工程技术责任人会同监理人员在工程结算审核前,对实际工程量、隐蔽工程量进行复核验收,坚决杜绝超工程量的结算报价。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办公室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和本所关于基建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的规定,负责对基建工程进行委托造价审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科金所字〔2019〕21号)执行。
第七章 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行业批准的相应资质,具有较好的业绩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卫生的施工现场;需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资金,以确保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办理现场工程签证;协调甲供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验收;调度掌握施工动态,保证进度和质量;编制、调整、上报工程投资计划和年度报表;审核进度拨款,控制工程造价;组织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前的初验、预检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后勤与基建处协同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的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使用的主要材料要求提供“三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材料备案证),商品混凝土要提供混凝土配比及有关质量方面的材料或检验证明。对于国家有明确规范或规定的设备和材料,需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全面控制与监督,保证每周在现场召开监理例会,对前期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后期施工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有相应资质的质检人员,制定严格的检验报验程序、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并报后勤与基建处和监理单位,经认可后方可批量采购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质量分作业面、分阶段进行现场质量认证。
第四十二条 后勤与基建处应要求施工单位重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安全政策、计划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检查考核体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应包含安全管理目标确定、安全措施计划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实施、安全措施计划实施结果验证,以及安全管理绩效评价并持续改进。
第四十四条 安全措施计划应包含工程概况、管理目标、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规章制度、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准备与响应、资源配置与费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及检查评价、验证与持续改进等。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要与项目进度同步进行,按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15〕176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后勤与基建处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审定和组卷。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本所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财务管理文件,工艺、设备文件,涉外文件,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材料等。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后勤与基建处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将竣工档案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领取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按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将竣工档案移交本所综合档案室保管。项目验收通过后,半年内办理好档案移交手续。
第九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后勤与基建处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制度,细化本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相关要求,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正式验收前,应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和验收要求,认真做好内部验收及地方验收,确保申请验收的项目符合验收要求。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过自验后提出申请,由后勤与基建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初步验收。验收可根据工程技术水平和复杂程度分层次、分专业进行。对于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限时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前及时提供竣工报告、相应的竣工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水、电、煤气等专业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经过专业验收和初步验收后,后勤与基建处向市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市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家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取得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证。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审计,编制建设项目总结报告,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内容实施,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建设的科学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同步建成,联动调试合格,并经工艺专家组鉴定达到批准的设计指标。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债权和债务已清理完毕;工程结算已完成,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审核报告》。
(四)项目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项目单位已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15〕176号)和地方标准,将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档案进行了归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中国科学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完毕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根据中国科学院后评价工作要求,协调联系项目后评价有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后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影响评价、项目持续性评价。
第五十六条 对列入后评价的项目,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自觉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执行本所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对因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等造成上级部门对本所进行处罚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管理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透明化,相关招标、中标等信息在所网站发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罚。
(一)擅自改变园区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统筹规划。
(二)未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严重超支。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科研工作用房使用用途(如对外出租出让等)。
(五)项目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或项目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而受到刑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