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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09-10-28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前 言

  《金属研究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及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的。

  消防安全管理是科研生产和知识创新工程的保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职工生命的安全和研究所总体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和全所职工要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自觉遵守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使消防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时刻牢记江泽民主席"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教诲,齐心协力做好我所消防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科研人员和职工人身安全,保卫科研成果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性管理","依法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凡本所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职工和学生等都有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报告火警的责任。每个部门和所有成员都有参加、组织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 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在所长领导下,实行所、室(处)、班组(课题组)逐级责任制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保卫部门及专兼职保卫安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所各部门和在本所辖区内科研、工作、生产、经营和学习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建立以所、室(处)班组各级领导为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所长(法定代表人)为本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确定一名所领导副职对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领导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三)其他所级副职领导,做好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室(处)的主要领导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室(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班组的负责人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责任区域内或科研课题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一)所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所长(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具体领导消防安全管理的副所长为副主任,并设委员若干人。

  (二)室(处)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室(处)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由本部门副职和消防安全具体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落实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本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开展全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有关专家、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论证解决科研过程中或消防管理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四)防火安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应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定期开展活动。

  第八条 群众义务消防队

  (一)所建立义务消防队,室(处)等部门组建义务消防班,按分片或重点部位设立消防中队。

  (二)义务消防大队长由主管消防安全的副所长或保卫处长担任。

  (三)义务消防队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经营及学生等第一线的热爱消防工作人员组成。

  (四)义务消防队应每年整顿一次,做到组织、任务、技能落实,每季度进行一次训练,提高其消防业务技术素质,每个成员都达到,能宣传消防知识,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能整改火灾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
    (五)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单位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单位和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火灾时带领和组织群众积极扑救,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九条 保卫部门是全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又是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大队的办事机构。

  各室(处)等部门的治保主任为室(处)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同时又是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成员和具体办事人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本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为三级教育制。即:所、部门、班组。

  (二)通过消防安全思想教育,消防法制教育,消防知识和技能教育,以提高科研人员、全所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爱护国家财产,遵章守纪,自觉地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是对全所职工进行普遍教育,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

  (四)消防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应当是:

  1.传达学习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通报和文件等

  2.学习消防法规、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个人消防安全职责等。

  3.学习分析本单位或外单位火灾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应当接受的教训,联系实际应采取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4.学习消防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经验,好人好事。

  5.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针对各自特点,学习研究消防科学技术知识,火灾规律,研究科学的管理方法等。

  6.宣传教育形式可采用讲座,领导做报告,宣传,参观展览,看影视片,小组学习讨论,开展训练演练等。

  (五)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是每个成员的义务,全所成员应积极参加。

  (六)所每年应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或安排,各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由本所保卫、安技、人事、教育、宣传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本所实行消防安全三级检查制度。即:所、部门、班组。

  (二)所检查由所长及主管副所长、或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保卫、安技、动力等部门检查。

  部门检查由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治保主任及有关人员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课题组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实施。

  每个岗位人员都应结合班前、班后或交接班进行检查。

  (三)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都要根据节前安全形势进行检查。

  (四)保卫部门或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或所内具体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五)保卫处人员、部门治保主任及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要重点进行抽查。

  (六)每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内容,都要做详细记录。

  (七)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任务情况。

  2.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3.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运输、保管情况。

  5.逐级领导防火职责、职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6.消防宣传教育,职工"三懂、三会"落实情况。

  7.科研、实验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管理情况。

  9.出现火灾(情)事故,贯彻"三不放过"情况。

  10.重点部位、重点工种人员管理情况等。

  (八)对每个部门检查完毕后,应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不足或问题,提出今后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本所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包括各种指示标牌,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出口等公用部位由所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所管地段内的设施由各部门指派专人管理。

  (二)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对各公用部位安全疏散设备的检查,发现有堵塞消防安全出口的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负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完好和有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三)各部门发现所管地段内的设施有丢失、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到监审保卫处,以便及时更换。

  (四)安全疏散设备是为发生紧急情况而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占用及破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包括:室外地下消火栓,室内墙壁消火栓,及配置在各部位的灭火器材。

  (二)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及保养由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负责管理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许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发生火情(灾)除外},如私自动用按《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拿、通风、干燥的部位

  (五)各单位应指派一名人员或治保主任,平时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有泄压和过期的要及时向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报告,消防主管将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在科研试验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停止试验及时进行排除,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二)本单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向监审保卫处进行报告,监审保卫处将根据情况进行整改,当时整改不了的,要安排人员进行死看死守,监审保卫处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所主管领导。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决不允许不整改完隐患就私自生产试验,监审保卫处一旦发现,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要组织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所各部门或外来施工的工程队,如需在所内工作区域使用明火(包括水、电焊),必须履行"明火使用审批单"手续,由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负责勘察现场,签署意见,未经批准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严禁动用明火。

  (二)对私自动用明火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消防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送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审批同意后的明火点,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必须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对于因作业的幅射热可能导致附近其它可燃物潜燃时,应布置专人看守,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撤离。

  (四)各单位需安装、增设、改造、维修和测试电气线路、设备时,要报所动力站,由动力站安排专业人员施工。

  (五)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线路时,要经有关领导和动力站批准按规程施工,用后及时拆除。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一旦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规及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主任防火责任制,进行研究实验时课题组长责任制,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必须根据需要固定安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由电工人员安装,用后拆除。电炉子或其它电热设备器具使用时要定位、定点,与周围可燃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

  (四)研究实验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按用量领取,不得在实验现场存放。对于用量小又短时间用不完的物品,要放在专用不燃烧材料制做的柜厨里,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容量不准超过500毫升,需标签完整(标签应标明:品名,危险性质,应用灭火剂,灭火方法)容器密封完好不渗不漏。并且性质相抵触或应用灭火剂相冲突的必须分开存放。保管员必须懂得物品性质和保管方法与扑救方法。

  (六)实验用的各种气瓶应存放在室外用不燃烧材料建成的房间里,立排架存放,用金属管连接到室内实验使用位置,气瓶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如防雷圈、压力表阀门护帽等),并按气体性质规定喷涂颜色,标明气体名称。性质相抵触或相互作用(如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准在同房间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不得渗漏跑气。

  (七)实验用的可燃烧物品,实验现场应限量存放,多余部分应退回专门库房存放。

  (八)实验过程产生可燃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房间,必须采用防爆泄压措施,将燃烧、爆炸介质排除室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泄压面积等。

  (九)在研究室进行实验时,应执行实验路线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应指定有关实验人员负责安全。

  (十)实验使用加温、加压设备时,其控制温度压力的设施必须定期检测,保持完好。在实验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控加温、加压设备运行情况,保证安全运行。

  (十一)每次实验工作后,实验人员要整理检查实验设备、火、电、气源,确保安全后方能离开研究室。

  第十七条 图书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布局合理,办公室、阅览室与图书资料、档案架、柜室应分开,采用不燃材料分隔。图书、资料、档案架柜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二)室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电气规程,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走道上方,不准使用卤族等表面温度高的光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随意安装用电设备。

  (三)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不准将火种带入室内。如需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用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杀虫时,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办法进行。如采用薰蒸杀虫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在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五)室内严禁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室内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七)室内不得会客或从事娱乐活动。

  (八)应配置品种、数量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保持完好。工作人员应当会使用。

  (九)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清扫,将垃圾倒出室外,然后关好门窗、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必须:

  (一)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应为不燃结构,能通风,泄压,距火源及其它建筑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二)保管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懂得危险物品性质及灭火方法。

  (三)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储存。

  (四)遇水、遇潮、遇热、遇光发生反应的物品应远离水、潮、热、光源。

  (五)入库物品,必须包装完好,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包装容器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入库,及时处理。

  (六)垛高、垛距、墙距、架距等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准堵塞出入门和通道。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严禁吸烟。

  (八)账目完整。出入库、库存量等必须清楚无误。

  (九)爆炸品、剧毒品应当执行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本账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信息中心的计算机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室内装修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

  (二)中心用房计算机室与办公室、媒体储存室及维修间分开设置,防火分隔的墙或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计算机室应有两个出入口。

  (三)磁盘、磁带,包括包装盒、输入、出设备上用的穿孔、纸卡及打印纸等应专柜保管,并存放在储存室或仓库内。

  (四)电气线路、设备敷设与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设计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因需要必须安装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动力站派人安装,并用后拆除。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及时发现和消除,保证计算机等设备安全运行

  (六)站内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其特点配置灭火器材,做到加强管理,定期检测,保持有效好用。

  (七)站内严禁烟火,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如确因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并保证安全。

  (八)计算机室不准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非计算机室人员不得入内,严禁或从事与计算机工作无关活动

  (十)计算机室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必须认真清扫杂物,将垃圾清除室外,下班前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人员方可离去。

  第二十条 动力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力站实行站长防火安全责任制,站长对动力站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治保主任做具体领导工作。

  (二)电气工作人员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按照各自分工,明确岗位防火责任和应分担的责任区,落实到人。人员变动时要随时反复落实责任。

  (三)电气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对见习或学徒人员操作时,应在持有电工合格证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四)要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贯彻执行金属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针对电气技术特点做好对电气工作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防安全和电气技术素质,达到“三懂、三会”。

  (六)供配电设备、线路,每年要按期进行两次检修,一次技术性能试验,保证科研供电的安全运行。

  (七)变、配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附件(如防雷、测温、测液面、导油、防护栏等)防小动物、防昆虫措施必须保持完好有效。

  (八)运行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要定期进行监视和巡视检查,发现违章用电或故障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巡查记录。

  (九)运行人员应严格交接班制度,不擅离职守,做好交接班和运行记录,运行人员值班时,不准喝酒、睡觉、搞娱乐活动,不准从事与运行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变、配电所(间)要针对电气火灾特点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测试、检修,保证完整好用。

  (十一)变、配电所(间)严禁存放杂物,严禁存放粮食、食品、保持清洁整齐。

  (十二)变、配电所(间)不准吸烟,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三)非变配电所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对办事、检查人员进入时要进行登记,禁止会客或外部人员逗留闲谈。

  第二十一条 气体库消防安全制度

  (一)仓库应为不燃结构,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二)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电气。气体库内只允许存放惰性气体。

  (三)库房周围不准堆放任何燃烧物质。

  (四)气瓶入库应严格验收,必须:

  (1)气瓶上的漆色、标志与品种相符合。

  (2)包装、标志、防雷圈等齐备。

  (3)气瓶上的钢印在有效期内。

  (4)安全帽完整、紧密。

  (5)瓶壁无腐蚀、坏损、结疤、凹陷、起泡和伤痕。

  (6)耳听无丝丝漏气声。

  (7)嗅觉无强烈刺激性出臭味或异味。

  (五)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

  (六)存放时应留出足够的安全间距,不准占用走道,不得堵塞出入口。

  (七)存放时应将瓶口放同一方向,堆垛小于5个瓶高

  (八)仓库保管员应经专业培训,懂得气体性质,储存,搬运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持证上岗。

  (九)账目完整,各种气瓶与入出存数量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招待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招待所(简称本所下同)防火安全管理实行所长全面负责制度及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金属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本所区域内禁止动用明火,如因需要必须动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对固定火点如烧水炉等,应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使用。

  (四)禁止随地乱扔烟头,会客室、接待大厅和客房内应备有烟灰缸,提示吸烟人员应将火柴杆,烟蒂放进烟灰缸内。提示住宿旅客不得卧床吸烟。

  (五)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随意增设耗电设备,客房除设置电器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办公用电器设备及生活用电器器具,如客人必须使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安装。

  (六)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日常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用后要及时关闭。

  (七)本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客人携带的应由本所设专门房间代为管理,退宿后取回。

  (八)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指定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好用有效,客房应张贴疏散引导图,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九)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每个人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火灾。

  (十)旅客不准在客房内焚烧物品、纸张,不准使用任何材料、炉具烧水、做饭。

  第二十三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消防安全管理由经理负责,实行管理员、炊事员(厨师)、服务员(以下简称炊管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炊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结合食堂的实际,达到“三懂、三会”标准。

  (三)厨房燃料管理,所用煤气管道,对其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等部位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渗漏时,及时维修,保持不渗漏,使用液化石油气时,气瓶应安设在房外,采用金属管连接,引至炉灶,并安装完备各种安全附件,其输气系统检查与煤气管道相同。

  (四)厨房所用的电气线路,灯具及其各种机械动力(如和面机、切菜机、绞肉机、冷藏箱等等)电气开关等,都应采用防潮电气设备,并做好接地保护,不准超负荷用电。

  (五)烹调食品时,锅(勺)内放油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岗。

  (六)排油烟罩应每天擦抹一次,排油烟道每半年清扫一次。

  (七)餐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烧材料

  (八)餐厅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随意增加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电热器具或设备。

  (九)餐桌摆放应留出安全通道,保持出入口畅通,宴会聚餐时需临时加桌加坐时,也不得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十)遇停电或为营造气氛需点蜡烛照明时,蜡烛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固定在不燃烧基座上,并有专人保管。

  (十一)供应自助餐的餐厅,应禁用液化石油气和液态酒精用燃料,不宜使用木炭。

  (十二)用餐人吸烟时,火柴杆、烟蒂应扔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不得随地乱扔。

  (十三)厨房、餐厅除烹调食品固定火源外,应禁动明火。如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再行动火,确保安全。

  (十四)食堂除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外,还应根据烹调油锅(勺)的特点,配备适当数量的防火毯。

  (十五)每日工作后,都应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火源、电源、气源,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离去。

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组织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批准、同奖惩。

  3、审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其它防火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

  4、决定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主持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决定消防安全经营预算。

  6、决定消防安全奖惩。

  7、指挥初起火灾扑救,进行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负责全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工作,并对所长负责。

  2、贯彻国家、地方消防法规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与科研、生产、经营及行政管理五同时。

  3、负责主持所级消防工作例会,每年负责向所长办公会议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全所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5、负责抓好全所职工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普及防火常识

  6、审批防火工作和奖惩方面的决定。

第五章 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长消防安全职责

  1、在单位防火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做好本所消防安全具体组织领导工作。

  2、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制定和落实领导逐级防火责任制和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4、针对本所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参与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6、健全义务消防组织,组织他们开展防火灭火活动。

  7、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总结工作。

  8、提出季度消防开资预算,并组织批准后的实施。

  9、协同有关部门对外来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督促签订消防安全合同,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0、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的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动火审批工作。

  12、实行消防奖惩,或提出意见进行奖惩。

  13、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扑救,或协助领导指挥,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火专职干事消防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贯彻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检查各部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施消防管理情况。

  2、研究制定逐级防火职责和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拟定提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4、提出义务消防队组织、训练、活动安排,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训练,提高其消防素质和技能,做到能防火会救火。

  5、贯彻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6、对消防器材负责计划、设置、维修和保养。并组织部门人员进行管理。

  7、对用火用电进行检查,负责临时动火审查,对重点部位动用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指导。

  8、制定单位灭火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技能。

  9、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八条 研究室主任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规贯彻落实所和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全面负责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防火责任。

  (三)结合本室实际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达到“三懂、三会”。

  (四)督促检查课题组和实验人员落实好防火安全措施,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五)做好对本室的消防工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组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课题组长为本课题组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组消防安全工作。

  (二)执行消防法规,贯彻本所及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组成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在项目研究实验中,选用原材料及其它辅料时,应尽量采用安全性好,经济合理,资料丰富的原材料。

  (四)选择实验科研路线,制定实验操作规程时,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对于实验过程中出现危险操作又无法回避时,应采取科学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实验过程中,除每个实验人员做好岗位消防安全外,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监护和检查工作。

  (六)管理好本组内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按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每天实验结束后,要整理好实验设备和火、电、气源,清除垃圾。

  第三十条 动力站站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站范围内的全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贯彻执行有关电气安装,维护规程规定,落实所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落实电工岗位防火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人员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定期检查操作和落实情况。

  (三)结合动力站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新职工上岗前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质,达到“三懂、三会”。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组织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证正常运行,遇有火灾时,组织好供、停电工作。

  (五)安装、增设、改造、维修和测试电气线路、设备时,要按规程施工,对承包工程,要坚持标准,并做好设计审定,施工监察,竣工验收工作。

  (六)安装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时,要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按规程施工,用后及时拆除

  (七)组织电工人员经常检查各部门各研究室等处的电力运行情况,保证安全用电,发现违章用电时,及时制止,切实纠正。

  (八)组织电气安装、维护等施工时,不得购买伪劣及不合格产品或另部件等。

  (九)定期组织检查维护输变电系统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雷设施、防护网、接地线、测温)等保持有效。

  (十)对本站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其它消防安全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待所所长消防安全职责

  (一)所长是招待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所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消防法规及所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使每个职工都达到“三懂、三会”并按照灭火疏散预案组织职工演练。

  (四)坚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旅客和职工人身安全。

  (五)发动依靠职工管理好火源、电源,做到安全用火用电。

  (六)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客人携带的要设专人专房间代为保管,并建立严格管理手续办法,做到安全代管。

  (七)发动职工管理好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有效好用,并组织职工学会使用和操作方法。

  (八)遇有火灾时,带领和组织职工积极扑救和及时疏散旅客。

  第三十二条 食堂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食堂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贯彻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防火措施。

  (二)根据食堂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管理措施和职工岗位防火职责,并落实到人。

  (三)结合食堂特点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

  (四)每日督促职工对岗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周必须亲自对食堂的火灾危险点及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火、电、气源处于正常状态。

  (五)组织管理好食堂范围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证有效好用,并组织职工学习会使用。

  (六)遇有火灾时,带领职工及时扑救火灾,并组织好群众疏散。

第六章 各类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运行电气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习或学徒人员必须在持证人员带领、监护下方能上岗。

  (二)熟悉本岗位电气设备、线路性能情况,熟悉火灾危险性,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认真监视运行状况,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和运行记录,保证正常供电。

  (四)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整好用,并掌握使用方法,做到“三懂、三会”。

  (五)遵守动力站消防安全制度,做到不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存放粮食、食品、杂物、不吸烟、不动用明火、不在岗位会客或做与岗位无关活动。

  (六)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扑救,供电区域内发生火灾时,要根据火场指令准确做好停、供电工作,保证扑救火灾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维修电气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习或学徒电气人员,必须在持证电气人员带领或监护下进行操作。

  (二)熟悉岗位设备情况,火灾危险性,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遵守动力站消防制度,尽心尽力,做好本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三)遵守电气技术规程,在安装、维修、拆改、增设电气设备线路或安装临时电器、线路时,正确选用导线和零部件,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到不使用伪劣产品,不留隐患。

  (四)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对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发现险情(短路、超负荷、绝缘损坏、乱拉乱接电线、乱安设备等)及时排除,保证安全用电。

  (五)做好配电间(箱)的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好用,并保持室(箱)内清洁,不存放杂物,开关箱下边不堆放可燃烧物品。

  (六)管理好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会操作、使用,达到“三懂、三会”。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做好配合火场扑救中的停、送电工作。

  第三十五条 焊工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本所消防安全制度及本岗位防火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动火操作时,须验明"动火证",并落实可靠防火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应检查现场,弄清工件性质和工件与其它结构连续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操作。

  (五)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

  1.消除周围可燃物,距离大于10M;

  2.高空作业时垂直下方不准有可燃物品;

  3.室外作业时,风速在五级以上时不准作业;

  4.盛装过可燃液、气体的容器、管道等不经处理,达不到安全要求时不准作业;

  5.对于环境复杂的场所,除经批准外,必须设专人、灭火器材监护方可作业;

  6.对于经过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后仍无可靠安全保障的场所,应拒绝作业;

  (六)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大于5M间距,二者与作业点保持10M距离。

  (七)使用电焊作业时,要按照电焊机容量作业。并不准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八)作业结束后,必须严格检查现场,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对于因作业的幅射热可能导致附近其它可燃物潜燃时,应布置专人看守,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撤离。

  (九)发生火灾时,能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立即扑灭。

  第三十六条 热处理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所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熟悉掌握热处理设备性能,掌握和严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用于导热的淬火液不得超过炉容的四分之三,淬火工件必须浸入淬火液里,不得外露。

  (四)严格控制温度,防止沸腾溢出。

  (五)进行"退火"操作时,应严格控制炉温和时间。

  (六)热处理工作间不准存放可燃物资,尤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

  (七)不准使用热处理设备,工件烘烤物品或烧水、做饭。

  (八)对热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次使用前应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送电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九)每天下班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再切断电源,安全离开。

  第三十七条 档案资料室、图书馆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本所和执行本室、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室(以下简称室)图书馆(以下简称馆)内,除存放档案资料、图书外,不准存放其它任何物资,在整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料应搜集在指定容器内,及时清除。

  (三)室、馆不准动火,不准吸烟,应随时制止来室、馆人员动火,吸烟行为。

  (四)维护好阅览室秩序,保持其安全、整洁。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灯具、书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不得带病运行,做到安全用电。

  (六)如采用化学药品杀虫时,应主动搞好安全措施,避免发生火灾或者险情。

  (七)坚守岗位,不擅自脱岗,不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管理好室、馆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会使用。

  (九)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无隐留人员,无遗火种,无可燃杂物,无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后离去。

  第三十八条 值班、值宿、更夫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贯彻岗位防火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按时交接班,严格交接制度,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三)按照规定,按时进行巡视检查,包括:火源、电源、门、窗等重点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四)不准喝酒,上岗后不准接待客人闲谈,不准搞娱乐活动,不准睡觉,不准搞与岗位无关活动。

  (五)发现起火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

  (六)做好记录,交接班和每次巡查后都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二)贯彻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规定。

  (三)应经过专门培训,懂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性质,保管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严格入库检查,对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容器不合格的物品不准入库。

  (五)入库物品要按类、项标准和特性分堆放置,做到安全储存。

  (六)对爆炸品、剧毒品,坚持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七)经常和定期对库内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渗漏,包装破损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八)入库工作时,应不穿带钉子鞋、化纤服装、手套、围巾、帽子等,搬动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冲击、不碰撞,不摩擦。

  (九)库内禁止吸烟,不准动用明火,不准在库内使用电热器具。

  (十)应熟悉、会用库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发生火灾时能使用相应的消防器材,有效地扑救。

  (十一)每日下班时,应认真检查库内外消防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关锁门窗后,再离去。

  第四十条 厨师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食堂及所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懂得食堂厨房内火灾特点和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扑灭。

  (三)每日要对燃料及其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四)烹调食品时,做到不超量放油放食品,以防食油溢出发生火灾

  (五)保持炉灶周围无可燃易燃烧物,每日要擦抹一次排油烟罩。

  (六)会使用厨房食堂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

  (七)每日工作结束时,要清扫责任区各种杂物,检查火、电、气源,使之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十一条 食堂服务员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遵守本所及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岗位防火职责,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遇有火灾时及时报火警,立即扑救火灾,组织疏散群众。

  (三)做好安全用火,如设自助餐,或其它需在桌上明火加热时,管理好其燃料和火源,如需营造某种气氛点蜡烛照明时,注意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做好吸烟和烟具管理。

  (四)随时检查用电线路、设备,保证安全用电。

  (五)维护好餐厅内就餐秩序,不超员,不堵塞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六)管理好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会操作、使用。

  (七)每日营业结束时,对责任区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不遗留隐患。

  第四十二条 招待所服务员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遵守本所及招待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岗位防火职责。

  (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三会”。

  (三)做好客房或大堂等防火,管理好岗位或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做好火源点防火安全,定期检查。对旅客要提示或劝阻不随地吸烟,不卧床吸烟。

  (五)做好备品库和保管危险房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六)管理好电源,旅客外出或退宿时,要检查房间,关闭好电源,并劝阻旅客,不准在客房内使用电热器具,办公电器。

  (七)劝阻或提示客人不得在房间内焚烧物品、纸张或烧水做饭。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报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并组织旅客顺利疏散。

  第四十三条 气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气体库消防安全制度。

  (二)必须熟悉保管的气体性质,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保管规定等

  (三)坚持气体容器(气瓶)管理标准,凡入库的气体容器必须安全附件齐全,不破损、不脱漆、不超期使用、不泄漏气。

  (四)对入库的气瓶应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并保证堆距、通道、出口畅通。

  (五)每日定时检查存放情况,发现异常等不安全情况,及时排除以保证安全存放。

  (六)收发气体瓶具时,应坚持按操作规程办事,不准撞击。

  (七)库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保持仓库整齐、清洁。

  (八)库内不准动用明火,不吸烟,不在库内作与保管气体无关的活动。

  (九)管理好库内消防设施、器材,并熟悉掌握使用方法。

  (十)离开库房时,应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保证安全后方能离去

  第四十四条 研究室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本岗位防火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三会”。

  (三)在办公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电源,必须使用时,要通过动力站安装。

  (四)管理好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会操作、使用。

  (五)每日工作结束时,对责任区做好防火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不遗留隐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之一者,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晋级。 

  (一)对消防科学研究,改进消防技术,创新消防理论,推动消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者。

  (二)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有重大贡献者。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遵守本所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制止他人违章有贡献者。

  (四)在科研中,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材料、提高科研过程中和产品安全性有突出贡献者。

  (五)坚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除火灾隐患,制止火灾发生有成绩者。

  (六)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模范贯彻执行防火职责有显著成绩者。

  (七)灭火技能好,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在扑救火灾战斗中积极勇敢,奋不顾身有突出贡献者。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违反行为涉及消防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岗位防火责任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在禁火区擅自动火者,或者虽经批准但没有采取可靠性安全措施的。

  (五)乱拉乱接临时性电力线路或用电设备的,虽经批准,但用后不按时拆除的。

  (六)在禁烟区吸烟者。

  (七)科研实验过程中,不进行消防安全论证,对有火灾危险的科研路线实验方法,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

  (八)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储存和运输的。

  (九)封闭、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含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擅自动用、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意拖延的。

  (十二)值班、值宿、更夫等人员,不按时交接班,或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失职者,或当班时搞与职责无关的行为影响行使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2年5月1日执行。1995年10月金属研究所规章制度汇编中《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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