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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所】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博士后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2019-09-11  |          【 】【打印】【关闭

  为弘扬我所“三严”精神,培养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科研道德行为守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全体在学研究生、工程硕士生、留学生、在站博士后以及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短期来所实习学生。

  二、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4.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5. 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6. 对涉密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二)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及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成果。

  2.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3.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4.在没有重要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同意擅自署他人名。 

  5. 一稿多投或交叉、重复发表。

  6. 未履行投稿审批手续擅自投稿。

  7.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8. 伪造导师、专家或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定(或审批)意见。

  9. 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0.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11. 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2. 擅自侵入他人计算机并获取信息,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3. 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科研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1. 凡是利用金属所研究经费、仪器设备从事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数据、图表、结果、计算机软件、技术性经验以及其它成果均为金属所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金属所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布、发表或转让。

  2. 离所前应向所在课题组、研究室交回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源。

  3. 研究生、博士后离所后发表在金属所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仍应以金属所为第一作者单位并征得原导师同意。  

  4. 研究生、博士后在进入研究室开始研究工作之前,须到所在研究室报到,学习并熟悉各研究室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以及实验室管理规定,服从研究室的管理。参与涉密课题的按相关保密规定管理。

  5. 研究过程中必须真实、详细记录并保存研究结果,以便于分析、审核、总结和存档。

  6. 正确引用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引用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资料、私人通信等文献,也应明确标注。自引的研究结果也要注明出处。

  7.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励等)中署名应只限于对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如研究思想的提出、研究方案的设计和实现、对研究结果做出分析和解释等,所有作者共同对论文(含成果)的结论和主要观点负责。署名及其排序必须经导师审核并征得署名人同意,每位作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原则上导师应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该项研究做出过一般贡献的人,应予以感谢以示承认,而不必作为作者。无关者不得挂名。

  8.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署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标注其资助项目。

  9. 论文投稿之前,需按各实验室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导师和审批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投稿(包括会议和期刊)。

  10. 不得将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交叉、重复发表。如一篇论文一稿多投;将某一刊物已发表的文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以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为追求数量,将一篇完整论文拆分为多篇内容交叉的论文,或将多篇已发表论文各取一部分“嫁接”得到的论文投稿,降低论文质量并破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逻辑性等。

  11. 不得虚开、篡改论文被接收函,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接收函。

  12. 不得伪造导师、专家和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审意见及签名。

  13. 不得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攻击或截取他人信息和资料。

  14. 在自我鉴定和评价中,应实事求是,慎用"开创、突破、首次、领先、一流"等词句。

  15. 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过程中应团结协作,不得将所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样品、资料等科研资源占为己有,不得擅自利用金属所的资源做与学位论文和导师安排无关的工作。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奖项、延缓答辩、推迟学位申请或推迟出站等处理;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退站;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处理意见将以通报形式在所内公布并通知原工作单位。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审查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有关研究生、博士后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所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审查,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报主管所领导或所班子会批准。当事人在收到处理意见后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导师(或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回避。研究生部负责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申诉及审查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五、其它

  1、本条例由所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所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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